黄怀伟律师,男,广西靖西人,法学学士学位,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律所管委会成员,曾先后在派出所任所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任大队长。黄律师办理了大量... 详细>>
律师姓名:黄怀伟律师
手机号码:13977040621
执业证号:14506201610283361
执业律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8楼803A室
张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业务能力非常出色,为了实现自己在职业规划上的目标,她年近四十却始终没有生育的计划。身为张某的丈夫,李某很着急,尤其是看到朋友们活泼、可爱的孩子的时候,想要一个自己的宝宝的念头越来越强烈。李某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多次与张某交谈,张某却对丈夫说,自己的工作太忙,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生养一个孩子。李某认为两人年龄不允许再拖下去了,张某只考虑工作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太不近人情。而张某认为,生孩子付出最多辛苦的是女人,丈夫强迫自己生育是自私的表现。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按照中国的传统思想,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在妻子还不愿意生孩子的时候,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孩子。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现代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关于生育问题的纠纷。生育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不论从生育行为本身还是法律规定来说,生育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施行的,脱离了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生育的目的。从生育行为特殊性质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规定,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妻子在自主决定暂时不生育时,也需要考虑到丈夫对于生育的权利,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生育问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问题,应该妥善沟通,对于生育时间等问题作出安排,以期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鉴于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离婚然后重新选择愿意生育的伴侣来实现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